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,首先包括配偶。无论结婚时间长短,只要婚姻关系合法存续,双方互为家庭成员。这是基于婚姻关系形成的最基本家庭单元,也是各类法律文书中最常要求填写的关系之一。
其次,父母与子女属于当然的家庭成员。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;子女则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及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。这种关系不因分居或独立生活而自动解除。
再次,兄弟姐妹在特定情况下也被视为家庭成员,尤其是在涉及监护、继承或共同生活的情形中。但一般行政或单位表格中,如无特别说明,通常不要求填写兄弟姐妹信息,除非其与本人共同居住或存在法定扶养义务。
此外,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,在共同生活或存在扶养关系的前提下,也可能被纳入家庭成员范畴。不过在多数常规表格中,这些关系不属于必填内容,仅在特定法律程序如继承、监护申请中才需列明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,亲属包括配偶、血亲和姻亲。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为近亲属。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。
填写家庭成员关系时,应使用规范称谓,如父亲、母亲、配偶、儿子、女儿等。不得使用昵称、简称或模糊表述,确保信息清晰准确,便于审核人员识别身份关系。表格中“与本人关系”一栏必须如实反映法律上的亲属身份。
已婚人士通常需填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。如果子女已成年且独立生活,部分表格可不填,但涉及财产申报、政审等严肃事项时,仍需完整列出。未婚者一般填写父母,如有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,也应视情况补充。
离异家庭中,子女归属以法律文书或实际抚养情况为准。填写时可注明子女由谁直接抚养,但前配偶一般不再列为当前家庭成员,除非存在共同抚养或其他法定联系。丧偶者如未再婚,配偶栏可空或标注已故。
对于收养或再婚形成的拟制血亲,只要依法办理登记或形成事实扶养关系,就应按真实法律身份填写。例如,养父应填写为父亲,继母在形成扶养关系后也可填写为母亲,无需额外说明“养”或“继”字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,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第一顺序为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。该条文侧面印证了核心家庭成员的法律范围。
正确理解家庭成员的法律定义,有助于准确填写各类表格,避免因信息不实影响办事效率。在不同场景下,应根据具体要求判断是否需扩展填写范围。保持信息真实、用词规范、关系清晰,是填写家庭成员关系的基本原则。如有疑问,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指导。